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转帖)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转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九条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协商确定持证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   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屋的坐落;   
(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   
(四)房屋他项权事项;   
(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   
(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   
(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   
(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   
(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因异议申请不当造成房屋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登记的房屋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资料,统一管理,永久保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房屋,也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地名证明;   
(七)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房屋,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件;   
(四)建房批准文件;   
(五)房屋测绘成果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已登记的房屋,因继承、接受遗赠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其他文件;   
(五)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申请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证明文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   
(二)地名更名的;   
(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与变更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设定、转让、变更、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房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期房未经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售登记证明;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条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   
(四)抵押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五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当事人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第五十二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书面通知当事人,原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第五十三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六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办理转移、变更或者他项权登记时,需要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登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发布、1997年9月3日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转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帖)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土地使用证是个人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定凭证.土地使用证按土地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基本是国有土地.农民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包括农户的宅基地和自建房土地等.

          房产证是基本的法定的房屋产权凭证.土地证会因历史的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没有发放.即使没有土地证.只要有房产证.房屋的买卖.低压.拆迁补偿及土地征用一般都不受影响.但如果没有房产证.则都不行.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唯一法定凭证.房屋产权的全部凭证包括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两证齐全代表完整产权.农村办理房产证是凭土地使用证到房管局办理.城市则相反.要凭房产证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程序刚好相反.

          农村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宅基地.可以凭村委会证明.到国土局办理.一个农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

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转帖)济市民关注交易税收年限 小户型支撑中介过冬

  [摘要] 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努力解决好涉及民生的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被业内人士看作来自国家层面的救市举动,并认为缩短二手房营业税征收年限的政策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出台,而楼市信心也将在此轮政策影响下得到恢复。

10月17日,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努力解决好涉及民生的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被业内人士看作来自国家层面的救市举动,并认为缩短二手房营业税征收年限的政策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出台,而楼市信心也将在此轮政策影响下得到恢复。一时间楼市关于减免交易环节税费的各种议论声音不断,关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更是成为了众矢之的。

交易税收年限可能缩短

目前,房产过户未过5年需交纳5.5%营业税,是前几年国家为限制房产投资过热、限制炒房而增加的税项。最初年限定为2年,后来又延长至5年。现行税收政策能否恢复到“2年”成为市民最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大连、杭州、重庆等一些城市都对此政策有所改动。有的对5.5%进行了减免,有的将5年交易期限改回到2年。减免或5变2后,市场反应很快,交易量很快回升。那么,我省是否可以“5变2”呢?对此,各方说法不一。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市民购买一套总价为100万元普通商品住房,所需承担的主要税费是:契税100万×1.5%=15000元,印花税100万×0.05%=500元,交易登记费80元,合计税费15580元。如果这套房子购买不足5年内转手出售,就要交5.5万元的营业税。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笔者,5.5%是地税,对此房管局说了不算,得由政府论证并作出决定。他认为,如果一系列救市政策出台后效果仍不理想的话,不排除会尝试此法。因为,在他看来,真正的炒房者买房后不会抱2年之久的,所以,无论是5年之限还是2年之限对限制炒房、抑制房价上涨作用并不太大,如果调整则会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

小户型受欢迎50万似成房价观望线

近日,笔者从济南市网上房地产了解到,省城房产市场总体交易依然十分平淡,但小户型二手房的交易量却呈现上升趋势。

“能卖出去的,都是四五十万以下、80-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一家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小户型的二手房成为他们公司业务量的绝对主力。笔者又从省城不少房产中介了解到,11月一个月成交量已经与旺季成交量相差不大,不过成交的都是小户型,总价都在50万元以下。

一些中介也从小户型二手房的成交中感受到了暖意,据了解,目前省城大部分中介业务量主要依靠小户型二手房。“年轻人是当前购买二手房的主力,因为他们的刚性需求最大,加上现在不少利好新政出台,所以这个月年轻人购买小户型二手房的不少,价格都在50万元以下,这个月他的店成交了10几套房子,业务量比10月份略有上升。”21世纪不动产济南五岳之星槐荫广场店房产经纪人王先生告诉笔者。50万元,似乎正成为人们购房的一条“观望线”,大部分50万元以上的房子依然处于市场观望期。

虽然小户型二手房市场逐渐回暖,但由于二手房面积较小,成交总价较低,不少房产中介赚取的佣金仍然较少。绿色家园房产经纪人张小姐介绍,小户型二手房的成交仅能基本维持中介运营,二手房市场的回暖还需要一定时日。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国家出台各项政策刺激房市,这对于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年轻人是住房刚性需求的主力军,而小户型二手房由于面积小、总价低等诸多特点正好满足了年轻人的住房需求。当前小户型二手房回暖是市场的正常表现,随着宏观调控的进行,省城楼市将更加理性。

(转帖)Paul Graham:风险投资是经济萧条的受害者?

简介Paul Graham:对初创公司而言,当前的经济危机很可能让风险投资变得无足轻重。
推荐程度:10分(满分10分)。
(本文最初是应一家公司的要求撰写的,当时该公司正在撰写一份创业相关的报告。不幸的是他们当读完之后觉得本文争议性太强,不适合放在报告里。)

在当前的经济萧条期内,风险投资的资助很可能会不断减少,这种事情在经济萧条期内本来就司空见惯。但是这次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初创公司的数量不会减少。这对风险投资来说是个威胁。

上一轮互联网泡沫破灭之后,风险投资的资助不断减少,初创公司随后也弹尽粮绝。2003成立的初创公司并不多。但是初创公司和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和十年前相比,却有所不同了。现在,风险投资和初创公司可以选择分道扬镳。并且,如果他们分道扬镳,一旦经济转好之后,他们或许再不会重归于好了。

初创公司不再那么严重依赖风险投资了,因为创业者现在明白:成立一家初创公司的成本越来越低了。主要原因有四点:摩尔定律让软件越来越便宜;开源让软件越来越便宜;互联网让营销和传播变为免费;更加强大的编程语言让开发团队越来越小。这些变化已经让创建一家初创公司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多初创公司(大多数由Y Combinator资助的公司)的最大支出就是创业者的生活费用。我们有些初创公司在成立时就实现了盈利,每个月有3000美元的收入。

就收入而言,3000美元的月收入微不足道。那为什么要在乎这3000美元的月收入呢?因为,尽管从收入角度讲微不足道,但是这些钱可以彻底改变一家初创公司的融资环境。

有些初创公司的创业者经常盘算他们的“跑道”还有多长,银行的钱还能花多久,等钱花光之后,他们要么实现盈利,要么继续融资,要么倒闭。你一旦突破盈利点,不管盈利多么微乎其微,你的跑道将无限延长。这是一个质变,就好比是把星星变成一条线,当公司加速成长时,这条线就会延伸至无限远。你一旦实现盈利,就不再需要投资者的钱了。因为互联网初创公司的启动成本已经非常低了,盈利点可以很容易突破。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互联网初创公司不再需要风险投资级别的资金了。对很多初创公司而言,用风险投资的术语来说,就是风险投资的资助已经从一个“必不可缺”变成“有了更好”了。 

这种变化来得悄无声息,并且迄今为止人们基本上忽略了改变化带来的影响。正是在互联网泡沫破灭之后的低谷期内,初创公司的启动成本开始变得非常低,但是因为当时初创公司已经不那么受追捧了,所以很少有人发现这种变化。在2005年前后,初创公司再次受到追捧,风险投资又开始提供资助。尽管创业者可能不再像过去那样需要风险投资的钱了,但是他们对送上门的投资欣然接受。部分原因在于风险投资资助初创公司是一种传统,另外也在于初创公司和宠物一样,当有人喂食时总是习惯性张嘴。只要有风险投资提供资助,创业者就不愿意试探对风险投资依赖的底线。有一些公司由于特殊原因无意中突破了这种限制,最著名的要算37signals ,因为他们从其他行业进入初创公司的领域:他们最开始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所以在开发出产品之前就有收入。

风险投资和创业者就好像是两个零件,过去它们总是通过螺栓连接在一起。大约在2000年,螺栓被移走了。只不过因为过去这两个零件一直受同种力量的作用,所以它们看上去仍然连在一起,其实只不过是一个零件依赖于另一个零件。一场深刻的影响将让它们彻底分离,那就是当前的经济萧条。

因为Y Combinator一直处在前沿位置,所以我们将最先看到创业者和风险投资的分离,实际上我们看到这样的事情正在发生。比如,尽管股市崩溃看上去让投资者更加谨慎,但是似乎对打算创业的人没有任何影响。我们每隔半年接收一次融资申请。最近一轮融资申请于10月17日结束,当时经济已经很低迷了,但是即便这样申请人数还是破了纪录,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0%。

如果经济持续低迷的话,一年之后情况或许会有所不同,但是迄今为止,人们的创业热情丝毫未减。这和2001年的情况有所不同。当时很多打算创业的人都认为初创公司已经过时了,还是继续读研比较好。这次没有出现打退堂鼓的情况,部分原因在于:即便在经济低迷期,建立一家月收入3000美元的公司也并非难事。如果投资者不提供资助了怎么办?无所谓。

我们现在给一些初创公司提供资助,从他们的态度中也可以看出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离。不管你信不信,我最近和一个初创公司谈话,他们的融资在最后一刻因为一些琐碎的问题谈崩了。当时无法确定创业者是否正确填写了83(B)表格,投资者认为自己占上风。但是这家公司显然会成功:他们的网站流量和收益曲线看上去就像是正在起飞的飞机一样。所以我问他们要不要给他们介绍其他几个投资者。让我吃惊的是他们拒绝了,他们说他们已经和投资者谈判谈了四个月了,现在不用谈判,他们反而更加高兴。他们本打算用投资者的钱聘请一位朋友,但是现在不得不推迟了。但是他们觉得有足够的钱实现盈利。为了确保实现盈利,他们搬到了一个更便宜的公寓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相信他们做得没错。

我最近接触的几家YC赞助的公司表现出一种“不值得跟投资者费劲”的情绪。至少我们最近(夏天)一轮赞助的一家公司甚至连天使投资都没接受,更不用说风险投资了。Ticketstumbler 凭借Y Combinator 15000美元的投资就实现了盈利,并且他们希望不想要更多的Y Combinator投资了。这让我们都感到吃惊。虽然YC认为成立初创公司的成本很低,但我们从来没想过创业者仅仅依靠YC的资助就可以成功。

如果创业者觉得不值得和风险投资费劲的话,这对风险投资来说可不是什么好事。过几年经济复苏之后,风险投资会再次寻找投资,他们或许会发现创业者早已继续前行了。

像风险投资圈子一样,创业者也有自己的圈子。他们彼此认识,技术交流十分频繁。如果一个创业者发现一种新的编程语言或者一个主机提供商不错,那么半年之后他们都会蜂拥而至。对于融资来说也是如此。当前这一代创业者想从风险投资那里融资,尤其是红杉(Sequoia)资本,因为Google的Larry 和 Sergey就是从风险投资那里融资的,特别是红杉资本。想象一下,如果下一个热门公司根本不需要风险投资的话,这对风险投资公司意味着什么?

风险投资家认为他们在进行一场零和博弈。实际上,连零和博弈都不如。如果你输给了基准(Benchmark)基金,损失交易的只是你一家公司,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仍然是盈利的。但如果没有风险投资赢得交易,失败的将是整个风险投资行业。

这场经济萧条或许不同于互联网泡沫那次。但是,创业者可能会继续成立初创公司,如果他们这么做了,风险投资公司将不得不提供资助,否则风险投资将变得无关紧要。

(转贴)Paul Graham:为什么在经济危机中创业?


经济危机来了,人人都在问:“该怎么办?”

上个月,Paul Graham写了一篇文章,明确地说:

For a given set of people working on a given technology, the time to act is always now.

对于那些已经掌握技术的人来说,行动的时间永远是现在。

我看了以后,很受鼓舞,就将它翻译了出来。我觉得不管外界怎样变化,人生总是要努力向前走。如果你已经找到了自己的方向,实在没有理由在风雨中停下来。

至于经济危机,Thomas Friedman在一次讲座里,说过一句精彩的

A crisis is a terrible thing to waste.

千万不要浪费危机。

是的,既然危机来了,就不要浪费它。旧事物衰败的时候,就是新事物崛起的良机。对于那些注定要发生的变革,危机正是最好的机会。

==================

Why to Start a Startup in a Bad Economy?

为什么在经济危机中创业?

作者:Paul Graham

译者:阮一峰

原文网址:http://www.paulgraham.com/badeconomy.html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


The economic situation is apparently so grim that some experts fear we may be in for a stretch as bad as the mid seventies.

现在的经济状况,明显很糟糕。一些专家担忧,我们大概免不了会有一段像70年代中期那样的苦日子了。

When Microsoft and Apple were founded.

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就是在70年代中期成立的。

As those examples suggest, a recession may not be such a bad time to start a startup. I'm not claiming it's a particularly good time either. The truth is more boring: the state of the economy doesn't matter much either way.

这个事实表明,对于创业者来说,经济衰退也许并不是那么糟。当然,我不是说,经济衰退有利于创业。真相说出来,可能会让人失望:宏观经济的变化,对创业能否成功影响不大。

If we've learned one thing from funding so many startups, it's that they succeed or fail based on the qualities of the founders. The economy has some effect, certainly, but as a predictor of success it's rounding error compared to the founders.

在过去的日子中,我们对许多创业公司进行了投资。我们发现这些公司能否成功,取决于创业者的素质。宏观经济肯定有一些影响,但是起决定作用的是创业者。

Which means that what matters is who you are, not when you do it. If you're the right sort of person, you'll win even in a bad economy. And if you're not, a good economy won't save you. Someone who thinks "I better not start a startup now, because the economy is so bad" is making the same mistake as the people who thought during the Bubble "all I have to do is start a startup, and I'll be rich."

这就是说,真正重要的是你这个人,而不是你何时动手。如果你本人的素质过硬,在经济危机中你也能成功。如果你本人的素质不行,即使经济一片繁荣,也救不了你。有些人的想法是“经济状况这么糟,我最好避免在这个时候创业”。这种想法的误导性,不亚于在经济泡沫时期某些人的想法,“我只要赶上这个时候创业,就能发财”。

So if you want to improve your chances, you should think far more about who you can recruit as a cofounder than the state of the economy. And if you're worried about threats to the survival of your company, don't look for them in the news. Look in the mirror.

所以,如果你想增加成功的机会,你不应该去想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应该花大量时候考虑,你能找到谁跟你一起创业。如果你担心你的公司会因为某种原因倒闭,请不要去看电视新闻,你只要照照镜子就够了。

But for any given team of founders, would it not pay to wait till the economy is better before taking the leap? If you're starting a restaurant, maybe, but not if you're working on technology. Technology progresses more or less independently of the stock market. So for any given idea, the payoff for acting fast in a bad economy will be higher than for waiting. Microsoft's first product was a Basic interpreter for the Altair. That was exactly what the world needed in 1975, but if Gates and Allen had decided to wait a few years, it would have been too late.

但是,对于任何创业团队来说,等到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动手,难道不是一个合理的建议吗?如果你开的是一家餐馆,那么有可能是这样的。但是如果在技术领域,答案就不是这样。技术进步同股票市场的关系不大。如果你有好的想法,早动手比晚动手的回报更大。微软公司的第一个产品,是供Altair计算机使用的Basic语言解释器。这正是市场在1975年需要的产品。假如比尔盖茨和艾伦(注释:微软的另一个创立者)决定等几年再动手,那就会太迟了。

Of course, the idea you have now won't be the last you have. There are always new ideas. But if you have a specific idea you want to act on, act now.

当然,你现在的想法不等于你将来的想法。但是如果你很确定,现在就想做一件事,那么就不要等。

That doesn't mean you can ignore the economy. Both customers and investors will be feeling pinched. It's not necessarily a problem if customers feel pinched: you may even be able to benefit from it, by making things that save money. Startups often make things cheaper, so in that respect they're better positioned to prosper in a recession than big companies.

我不是说,你可以完全不管宏观经济。衰退会使得你的投资者和你的顾客,都感到手头拮据。但是,顾客感到手头拮据,其实不是问题,反而你可以从中获利,因为顾客需要更便宜的商品。一般来说,创业公司的产品,总是比原有产品更便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在经济危机中,小的创业公司比大公司更容易成功。

Investors are more of a problem. Startups generally need to raise some amount of external funding, and investors tend to be less willing to invest in bad times. They shouldn't be. Everyone knows you're supposed to buy when times are bad and sell when times are good. But of course what makes investing so counterintuitive is that in equity markets, good times are defined as everyone thinking it's time to buy. You have to be a contrarian to be correct, and by definition only a minority of investors can be.

投资者不愿投资,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创业公司通常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外部融资。在经济危机中,投资者倾向于不投资。但是,他们其实是错的。所有人都知道,成功投资的秘诀是,危机时买入,泡沫时卖出。但是,这就使得投资不能依靠直觉。因为在股票市场中,牛市的定义就是每个人都认为现在应该买入。如果你想正确投资,你就必须成为一个反向投资者。但是大多数人做不到这一点。

So just as investors in 1999 were tripping over one another trying to buy into lousy startups, investors in 2009 will presumably be reluctant to invest even in good ones.

所以,毫不奇怪,1999年互联网泡沫,大多数投资者会竞相买入不可靠的互联网公司。那么在2009年,投资者也会对优秀的互联网公司犹豫不前。

You'll have to adapt to this. But that's nothing new: startups always have to adapt to the whims of investors. Ask any founder in any economy if they'd describe investors as fickle, and watch the face they make. Last year you had to be prepared to explain how your startup was viral. Next year you'll have to explain how it's recession-proof.

你得习惯这一点。不过,这不算新鲜事,创业公司永远都必须去习惯那些变化无常的投资者。你随便找一个创业者去问一下,看看他们有没有抱怨投资者,有没有面露难色。前一年,你还不得不跟投资者解释,你的公司如何具备快速发展的潜力。转眼第二年,你又不得不跟他们解释,你的公司如何能够抵抗衰退。

(Those are both good things to be. The mistake investors make is not the criteria they use but that they always tend to focus on one to the exclusion of the rest.)

(这些都不能算错。投资者的错误,并不是他们选择投资的标准,而是他们总是只看到一种可能,而忽略了其他可能。)

Fortunately the way to make a startup recession-proof is to do exactly what you should do anyway: run it as cheaply as possible. For years I've been telling founders that the surest route to success is to be the cockroaches of the corporate world. The immediate cause of death in a startup is always running out of money. The cheaper your company is to operate, the harder it is to kill. Fortunately it has gotten very cheap to run a startup, and a recession will if anything make it cheaper still.

幸运的是,不管宏观经济的好坏,防止衰退是你总归要做的事情。你总归必须尽量减少公司运营的成本。多年来,我一直告诉创业者,最可靠的成功途径,就是在公司丛林中,做一只最低等的蟑螂。一旦现金告罄,创业公司就会立即死亡。你的公司运营成本越低,死亡的可能性就越小。幸运的是,创立一家公司其实花费不多,而且经济危机会使得,公司的运行成本变得更低。

If nuclear winter really is here, it may be safer to be a cockroach even than to keep your job. Customers may drop off individually if they can no longer afford you, but you're not going to lose them all at once; markets don't "reduce headcount."

就算发生真正的经济寒冬,做一只开着小公司的蟑螂,可能也比为别人打工更安全。你的客户可能因为付不出钱,而放弃你,但是你不会一会子失去全部的客户。但是如果你为别人打工,就可能被“一次性裁员”。

What if you quit your job to start a startup that fails, and you can't find another? That could be a problem if you work in sales or marketing. In those fields it can take months to find a new job in a bad economy. But hackers seem to be more liquid. Good hackers can always get some kind of job. It might not be your dream job, but you're not going to starve.

要是你辞职创业,结果创业失败,你找不到工作,那可怎么办?如果你是销售或者市场人员,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在经济危机时,找到一份新的销售工作,会花掉几个月。但是,技术人员的流动性看上去更高一些。好的工程师总是能找到工作的。你也许对新工作感到不满意,但是至少你不会饿死。

Another advantage of bad times is that there's less competition. Technology trains leave the station at regular intervals. If everyone else is cowering in a corner, you may have a whole car to yourself.

经济危机还有另外一个优点,那就是竞争变小了。技术革新的列车,总是定时从车站发出。如果有人蜷缩在墙角,不肯上车,那么整节车厢可能只有你一人搭乘。

You're an investor too. As a founder, you're buying stock with work: the reason Larry and Sergey are so rich is not so much that they've done work worth tens of billions of dollars, but that they were the first investors in Google. And like any investor you should buy when times are bad.

你本人也是一个投资者。作为创始人,你就是用工作在买入你自己的股票。为什么Google的创始人Larry和Sergey那么富有?原因并非他们的工作创造出了几百亿美元,而是他们是Google的第一批投资者。同其他投资者应该做的一样,你也应该在经济不景气时买入股票。

Were you nodding in agreement, thinking "stupid investors" a few paragraphs ago when I was talking about how investors are reluctant to put money into startups in bad markets, even though that's the time they should rationally be most willing to buy? Well, founders aren't much better. When times get bad, hackers go to grad school. And no doubt that will happen this time too. In fact, what makes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rue is that most readers won't believe it—at least to the extent of acting on it.

前几段我提到,有些“愚蠢的投资者”一看到经济不景气,就不愿意投资,即使那正是他们最应该买的时候。你有没有点头表示同意?不过,创业者也好不到哪里去。经济衰退来临时,黑客们会去读研究生。这次无疑也是这样。事实上,上一段能够成立的理由,正是在于大多数读者不相信这一点,至少不会在行动上实践。

So maybe a recession is a good time to start a startup. It's hard to say whether advantages like lack of competition outweigh disadvantages like reluctant investors. But it doesn't matter much either way. It's the people that matter. And for a given set of people working on a given technology, the time to act is always now.

所以,经济衰退可能正是创业的大好时机。缺少竞争是有利因素,犹豫的投资者是不利因素,很难说哪个因素份量更重一点。但是说实话,它们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对于那些已经掌握技术的人来说,行动的时间永远是现在。

(完)

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

(转帖)月入7000存款16万 外地小夫妻如何在天津买房

  理财师 丁艳

  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理财经理

  客户概况

  杜小姐29岁,和先生一起来天津打工,夫妻二人月均收入是3500元左右。租房住,每月房租400元。孩子四岁,每月上幼儿园费用450元。每月其他开支1000元左右。杜小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每年缴费3600元。目前没有做其他投资,只有活期存款16万元。

  理财目标

  杜小姐和先生因希望长期扎根天津,因此有购房需求,同时也想开个小店做个小生意。而他们的基础目标是至少要获得比储蓄多的收益。

  理财规划

  (一)风险保障

  建议购买意外险,可考虑消费型的普通意外险,每年只要花300—400元。

  (二)教育金规划

  杜女士的孩子今年四岁,离上大学还有14年。目前在国内上大学一年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大概在2万元左右。假设学费年增长率4%,14年后的费用为13万元左右。建议从现在起每个月定投基金500元,假设需要积累的教育费用是13万元,投资收益率3.6%,那么坚持14年可以完成目标。建议选择指数型基金。

  (三)住房规划

  建议购置总价32万元左右的小户型住房,首付14万元,贷款18万元,20年还清。按7%的贷款利率计算,每月还款1400元左右,但建议一年以后再购买。

  (四)现金资产规划

  建议16万元的活期存款分三部分进行投资:用8万元购买一年期保本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用5万元购买保本固定收益类的滚动型理财产品;余下的3万元购买基金。

  (五)综合投资建议

  杜小姐家庭月收入总计3500元,月固定支出1850元,月教育金支出500元,月结余1350元,年结余约16200元。扣除寿险年保费3600元和意外险年保费400元,年储蓄余额约12200元。由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很不稳定,想开店必须要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因此目前个人不建议杜小姐开店。

(转帖)津八条楼市新政具体内容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存量普通住房上市转让的,由按转让价款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转让价款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鼓励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家庭,使用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各商业银行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完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50%的担保费补贴。

四、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变动情况,按照普通住房标准,即:容积率大于1.0、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调整本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

五、放宽还迁安置房上市条件

  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进危陋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保证贷款封闭使用。

七、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政策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所得税预计利润率降至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应税所得率由5%下调至3%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护购房者利益。多层次搭建交易平台,创造良好交易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转帖)解读二手房个税最新政策

●新规定的实施以交易过户递件时间为准

据了解,《通知》规定的新税收征收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二手买卖交易则是以交易过户收件的时间作为标志。也就是说,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二手房买卖交易过户的,都是沿用原来规定。而明年1月1日起交易过户收件的,则按照新办法执行。

●购房满5年而且是唯一生活居住用房的可免个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据市地税部门和房产交易部门在办理纳税人房产转让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发现,仍有相当部分纳税人对自用、购买、转让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理解不一。此次出台的《通知》也对自用、购买、转让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再次作出明确。有以下几种情况: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卖房一年内购房的可退税

根据《通知》规定,市民卖房以后,在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之前卖房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来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而市民卖房时间则以市民卖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据实征收方法须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据了解,市民卖房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还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一)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二)《房地产证》;(三)《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四)售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五)购房合同或自建房建造合同、构成房产原值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原购房发票或自建房建安发票、合法付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印花税完税证等);(六)支付合理费用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生中介服务费的还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七)《个人房屋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表》;(八)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表格及证明材料。市民更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或咨询12366-2了解详情。

●什么情况下要核定征收个税?

如果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两种个税征收办法的计算公式

1、据实查收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注:(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即是卖房价格减去原房屋购入价和相关费用的盈利金额。2、核定征收计算公式为:住房:个人所得税=卖房价×5%×20%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卖房价×7.5%×20%

(转帖)房改房交易的5项注意

  在房改房交易中,买家面对的都是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为消除交易风险,业内专家提醒买家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环节。

  一、 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三、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

  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

  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

  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

  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

  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毁约。

  另据中介公司介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手续比一般的二手楼交易程序多了一条,即原业主夫妻双方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去房改办申请上市,经过鉴定,拿到上市审批方可按二手房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转帖)怎样卖房最安全?二手房卖房十大攻略

   二手房市场与新房市场不同,除了买方是普通老百姓外,卖方大多也是普通老百姓。怎样卖房最安全?二手房怎样才能卖个好价钱?什么时候交房最合适……日前,笔者请教了二手房业内一些专家,整理出了卖二手房的十条攻略。

   一.选取大中介较可靠
   虽然随着二手房市场的日渐发展,中介交易正在一步步走向规范,但目前现实存在的种种交易纠纷还是令买房者和购房者不胜其烦。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许多市民在选择购房时,一般都以大公司作为第一选择,一方面操作比较规范;另一方面房源也比较丰富。
   专家建议:卖方最好将房屋委托给一些比较大的公司,除了能够保证比较多的客源外,最重要的是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带来后顾之忧。另外,有信誉的中介公司品牌有时还能提升物业的售价,对于讲究购房安全性的购房者来说,由于有大公司做担保,即使遭遇房价偏高的现象有时也能够接受。

   二.两种代理方式各有利弊
   目前委托中介销售二手房一般有两种方式:独家代理方式和一般方式。选取独家代理方式的客户不应当将同一套房源委托给另一家中介;而一般方式可将同一套房源同时委托几家中介代理销售。
   据介绍,目前比较大的公司一般都倾向于同客户签署独家代理合同,小型中介则比较倾向于一般合同。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一般而言,独家代理合同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一般合同则能提供更多的客源、促成交易的早日成交,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代理有效期宜短不宜长
   如果签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但是房子迟迟不能脱手怎么办?这就需要在签定合同的时候约定一个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能达成交易就可以自动解除合同。有效期定多久比较好呢?   专家认为,代理有效期的时间宜短不宜长,一般以一个月为宜。因为如果一个月内房子未能脱手,但你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还比较满意,还可以选择续约,中介公司一般也乐意。如果签了三个月或者半年的话,就只能被“套牢”了。

   四.“跳过”中介有风险 
  有一些“精明”的卖房者通过中介与购房者碰头后,为了省却一笔中介费,就会“跳过”中介与购房者直接进行交易。专家认为,这一方面是卖房客户有违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交易的风险,有时反而还会降低交易的效率。 
  由于跳过了中介,一旦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卖房者就不得不直接面对烦琐的“维权”事务。不然,中介至少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二手房交易是一个烦琐的过程、需要许多的证明和手续。一旦跳过中介,买卖双方就必须亲自去处理这些事务,将消耗极大的精力和时间,反而会降低交易的效率。

   五.不能签“到手价”   据一些中介公司反映,许多客户在委托他们卖房的时候由于嫌合同上各款项细则太过麻烦,要求只与公司签一个“到手价”,即直接到手的钱有多少签多少。对此,中介公司颇感为难,因为只同客户签“到手价”属于中介公司违规操作行为。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了房屋本身的房款外,还涉及到契税、交易手续费、中介费等多笔费用。如果只签一个“到手价”,必然给中介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碰到一些不法中介的话,等于制造了“暗箱操作”的温床,最后受到损失的还是交易买卖双方。因而专家建议,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把各款项弄清楚,千万不要只签一个“到手价”。

   六.心平气和报房价
   近段时间来,上海二手房成交量有所减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半年来二手房房价持续上涨,造成不少屋主对物业期望值太高,出现了盲目开价的情况,陷入物业难以成交的窘境。
   专家建议,屋主在报价的时候一定要心平气和,客观的估计自己物业的价格。如果不放心,可以多跑几家中介去问问,然后综合一下报价。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同一套物业大型中介的报价往往相对小中介较低,其中不乏一些小中介为了招揽房源虚抬报价,因而切忌一味追求高报价而盲目寻找中介。

   七.交钥匙要谨慎 
  许多二手房房主同中介公司签定了合同后,为了避免一次次看房的麻烦,将自己的钥匙交给中介公司。专家提醒,二手房交易中,交钥匙还需谨慎。
   许多中介公司也并不主张屋主交钥匙的做法。虽然交钥匙方便了中介公司看房,但是,万一发生失窃等意外情况,责任归属问题就十分麻烦。因此,许多大型中介对交钥匙也保持了谨慎态度。专家认为,屋主要交钥匙的话,房屋最好是空房、经纪人最好也是比较熟悉的。否则,最好还是自己保留钥匙,想不影响工作的话,还是约在晚上看房比较好。

   八.不要轻易提前交房
   在交易过程中,有些购房者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要求在办妥过户手续前入住。专家提醒,即使签了购房合同,在过户手续没有办妥之前,对于提前交房的要求屋主还需思量。
   虽然现在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已经大大缩短,但是仍需要15天左右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还是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纠纷发生后,由于现行法律以“保护现居住者”的权益优先,因此可能会给屋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九.合同细节要讲清
   一些经纪人反映,有时买卖双方在成交入住后仍会有纠纷。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诸如维修基金、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等。
   由于买卖双方缺乏房屋交易的经验,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比较注意房款、中介费等比较大的费用,但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则不甚关注。如果这些细节问题在签定合同前就事先约定好了,就不会产生这些“后遗症”了。

   十.自售房屋有学问
   上海也有一部份屋主的二手房交易并不是通过中介进行的,而是通过朋友、亲戚的介绍寻找买家。对于这样自售二手房的现象,专家提醒:要仔细研究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程序、手续等系列知识,否则很难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自己不熟的话,起码也要找一个懂行的朋友陪同。
   一位经纪人介绍:二手房交易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牵涉到二手房的评估、各种手续以及各种费用,不是行外人很快就能掌握的。因此他建议如果不是很精通二手房交易的话,还是委托中介比较稳当,中介会全权办理二手房交易中的复杂手续,买卖双方一般只要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了。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转贴)2009年放假安排

山东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出台 国庆中秋连休8天

国庆加中秋一连休八天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转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会员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本。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人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本、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6日星期六

(转帖)天津市户口政策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咨询:67670337@qq.com

(转帖)怀孕一个月可以去游泳吗?

可以,而且是很好的。 

一般来说,怀孕期在16周之内,也就是4个月内的准妈妈要多做有氧运动。游泳就是首选项目,别以为孕妇游泳不安全。事实上,游泳对孕妇来说是相当好的有氧运动,根据身体而定,如果是怀孕前就一直坚持的人,而且怀孕期间身体状况良好,那么从孕早期到后期都可以继续进行。 

最重要的是,游泳让全身肌肉都参加了活动,促进血液流通,能让宝宝更好地发育。同时,孕期经常游泳还可以改善情绪,减轻妊娠反应,对宝宝的神经系统有很好的影响。邢主任提醒道,游泳要选择卫生条件好、人少的游泳池,下水前先做一下热身,下水时戴上泳镜,还要防止别人踢到宝宝。孕期游泳可以增加心肺功能,而且水里浮力大,可以减轻关节的负荷,消除淤血、浮肿和静脉曲张等问题,不易受伤。 

除了游泳,像快步走、慢跑、跳简单的韵律舞、爬爬楼梯等一些有节奏性的有氧运动可以每天定时做一两项。但是,像跳跃、扭曲或快速旋转的运动都不能进行,骑车更应当避免。 

而日常的家务如擦桌子、扫地、洗衣服、买菜、做饭都可以,但如果反应严重,呕吐频繁,就要适当减少家务劳动。 

怀孕中期,也就是4-7个月之间,胎盘已经形成,所以不太容易造成流产。这个时期,宝宝还不是很大,准妈妈也不是很笨拙,所以在孕中期增加运动量是适合的时期。 

对于不会游泳的准妈妈,早晚散散步也是一种好运动,既促进肠胃蠕动,还能增加耐力,耐力对分娩是很有帮助的。而在走动的同时,宝宝也不闲着,可以刺激他的活动。其实,在阳光下散步是最好的,可以借助紫外线杀菌,还能使皮下脱氢胆固转变为维生素D3,这种维生素能促进肠道对钙、磷的吸收,对宝宝的骨骼发育特别有利。邢主任说,散步要注意速度,最好控制在4公里/小时,每天一次,每次30-40分钟,步速和时间要循序渐进。同时,散步要先选择好环境,比如在花园或树林,像最近这样的沙尘天儿,尽量就别外出了。 

另外,有一种健身球运动最近很流行,孕妇可以到专业的妇幼保健院做,也可以买回家自己做。健身球是那种大大的、软软的,很有弹性,可以承受300多公斤的重量,孕妇坐在健身球上,就像浮在水面上,特舒服,能大大减轻下肢的压力,而且前后左右运动都可以,这样就锻炼了骨盆底肌肉的韧带,有助于分娩,对宝宝小身体的生长也很有帮助。 

这时候所说的加大运动量,并不是增加运动强度,而是提高运动频率、延长运动时间。但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运动,不要强运动。如果以前一直没有运动,那么可以做一些轻微的活动,比如散散步、坐坐健身球;如果以前一直坚持运动,可以游泳、打打乒乓球。但切记不要做爬山、登高、蹦跳之类的剧烈运动,以免发生意外。 

孕中期的体重增加,身体失衡,做起家务来要困难很多,因此要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劳动,像擦高处玻璃,弯腰擦地都有危险。 

后期慢做健身操 

怀孕后期,也就是8-10个月,尤其是临近预产期的准妈妈,体重增加,身体负担很重,这时候运动一定要注意安全,既要对自己分娩有利,又要对宝宝健康有帮助,还不能过于疲劳,邢主任说,这时候不要在闷热的天气里做运动,每次运动时间最好别超过15分钟。 

这一时期的运动突出个“慢”字,以稍慢的散步为主,过快或时间过长都不好,在速度上,以3公里/小时为宜,时间上以孕妇是否感觉疲劳为度。 

在散步的同时,准妈妈还要加上静态的骨盆底肌肉和腹肌的锻炼,不光是为分娩做准备,还是让渐渐成形的宝宝发育更健全,更健康,增强他的活力。所以,这个时期在早上和傍晚,做一些慢动作的健身体操是很好的运动方法。比如简单的伸展运动;坐在垫子上曲伸双腿;平躺下来,轻轻扭动骨盆;身体仰卧,双膝弯曲,用手抱住小腿,身体向膝盖靠等简单动作。每次做操时间在5-10分钟左右就可以,动作要慢,不要勉强做动作。 

这个时期千万不能过度疲劳,不要再做家务劳动,而像跳伞、高空弹跳、跳水、滑水更是绝对不能再做的。 


准妈妈适当做运动是必要的,但在进行运动之前你必须有几个重要的认知,那就是你的基本健康状况、对于所从事运动的专精程度、运动的种类、运动时的环境以及运动的时间长短等等都要加以考虑。 

一般来说,在运动时,脉搏不要超过140次/分,体温不要超过38℃,时间以30-40分钟为宜。运动开始时要根据自己感觉的舒适程度及时调整,找到适合自己孕期一系列的运动组合。 

如果,在运动过程中出现头晕、气短;宫缩频率增加;某个部位疼痛;阴道突然有血丝或大量流血,要立即停止运动,向专家咨询情况是否正常,是否适合再继续做运动

2008年11月30日星期日

如何尽早确定是否怀孕?

  很多人觉得,想确定自己是不是怀孕了那还不简单,只要月经不按日子来潮,过十来天又出现恶心想吐的反应,那就一定是怀孕了,不一定要马上去医院看医生。其实不然,请看下面这两个生活实例——

  实例1

  Kathy和丈夫在最近打算怀个宝贝,所以一直也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这个月,月经过了十多天也没有来潮,接着就出现了恶心呕吐的胃肠反应。kathy赶紧取出家里的怀孕试纸测试了一下,果然是阳性,表明她怀孕了。但她一直也没去医生那里做检查,她觉得已经知道结果了暂时就不必要去了,等过一阵子再去。

  没想到,一天夜里Kathy的下腹突然出现了撕裂般的剧痛,很快全身不停地出冷汗,还伴随着阴道流血。

  她和丈夫以为是流产了,十万火急拨打救护电话。待救护人员迅速赶到时,kathy几乎已经陷入了休克状态。赶紧送到医院紧急抢救,还输了800毫升血,这才把生命岌岌可危的kathy救了过来。原来,kathy并不是流产,而是“宫外孕”。

  实例点评:

  很多女性都会这样,每当月经逾期不来就会用妊娠试纸测试一下自己是否怀孕。虽然妊娠试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你判断结果,但即使是阳性结果,也 应该去医院请医生做一下检查,明确一下受精卵是否在子宫腔里着床。受精卵若是在子宫以外的部位着床,最常见的是输卵管,就会形成宫外孕。由于管壁较薄,在 怀孕后6-8周受精卵长到一定大时,容易穿透比子宫内膜薄得多的输卵管壁,使之发生破裂,造成急性腹腔内大出血。宫外孕不仅发病非常急,而且病情十分严 重,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马上危及生命。因此,即使自己真的是怀孕了,也应该去医院做一下全面的妇产科检查。

  实例2

  Daisy一直盼望自己能怀上个宝贝,可年过30岁的她却总是怀不上。Daisy和丈夫一起到医院做了很多检查,没有明确查出身体有什么异常。医生说她可能是精神太紧张了,好好调理调理一下再耐心等等。

  这个月,Daisy发现月经没有如期来潮,她有点怀疑自己是怀上宝贝了。又过了十多天,Daisy欣喜地发觉自己好像有了恶心想吐的胃肠反应, 还觉得全身酸懒,总是爱睡觉。尽管这种所谓的早孕反应令她很不舒服,但她赶紧把这喜悦的消息告诉了所有关心她的家人和朋友。盼子心切的她,甚至都开始为宝 贝准备用品了。正当大家都为Daisy高兴时,医院的各种检查结果却表明Daisy并没有怀孕。这个结果既让Daisy尴尬又有些让她心理受到打击,她不 明白,为什么自己有那么明显的怀孕征兆和胃肠反应,可却没有怀孕呢?

  实例点评:

  Daisy出现的是一种假孕反应,这与她长时间怀孕心切有关。在精神上对某件事情的朝思暮想的情绪影响下,人体会出现一些内分泌神经反应,所分 泌的激素容易导致女性出现停经和胃肠反应,实际上子宫里并未受孕。可是,有些女性确实怀了孕但却没有任何反应,又因平时经常有月经延后的现象,有时即或停 经半个月到1个月也难以确定自己是否怀孕。因此,只是以停经和一些胃肠症状来确定自己是否怀孕,是一种不十分可靠的方法。最终确认身体是否已经妊娠,还需 要去医院请医生做妇科检查以及其他辅助检查。

  出现怀孕征兆后应去医院做哪些检查?

  超声波检查

  是否子宫腔里显示出胎囊的影象,最早在妊娠5周时就可以见到妊娠环。如果在其中见到有节律的胎心搏动和胎动,可以确定是早期妊娠。

  妊娠试验

  确定是否已经怀孕。在门诊采取免疫学方法检测尿液里是否含有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这种检测只须3分钟便可出结果,协助确诊早期妊娠。

  确定是否正常妊娠。通过测定血液中的hcg来区别是正常妊娠还是异常妊娠,如宫外孕。如果hcg值低于正常范围,有可能是宫外孕或先兆流产,反之有可能是葡萄胎。

  宫颈黏液检查

  取宫颈黏液涂片,干燥后在光镜下如果见到排列成行的椭圆体,无羊齿状结晶出现,则早期妊娠的可能性大。

  妇产科检查

  通过医生触摸观察子宫是否增大,是否变得柔软,宫颈是否着色发蓝,阴道黏膜是否充血并着色加深。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一个月)


妊娠期的算法是从末次月经第一天起,以满多少天,满多少孕周来计算的。月经周期28天,通常前14天是不会受孕的,所以末次月经后约14天才可能受精,故孕妇自己知道怀孕后才开始计算的妊娠期,在第一个孕月中只占最初妊娠的2周。

1.胎儿的成长

受精后约7-10日,受精卵便在子宫内膜着床,并从母体中吸收养分,开始发育。在前8周时,应该称为胚胎,还不能称作胎儿。
胚胎的大小在怀孕第3周后期约长0.5-1.0厘米,体重不及1克,但肉眼已能看出其外形。外表上,胚胎无法明显地区分头部和身体,并且长有鳃弓和尾巴,和其他动物的胚胎发育并无两样。
而此时原始的胎盘开始成形,胎膜(亦称绒毛膜)亦于此时形成。

2.母体的变化

实际上,受精卵形成的一周之内还不能称为怀孕。孕妇开始呈现怀孕迹象,常在两周以后,因此这时期尚未有任何症状。
不过有些人的身体会有发寒、发热、慵懒困倦及难以成眠的症状,因一时未察觉是怀孕往往还误以为是患了感冒呢。
这时子宫的大小与未怀孕时相同,还没有增大的现象。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初次怀孕的女性,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会发生一连串的变化,因为是第一次,孕妇自己往往还浑然不觉,而且原本没有生育的计划,或是根本不了解身体的反应,以致误食药物或疏忽了生活上的细节,都很可能对胎儿和母体产生不良的影响。
就身体反应而言,怀孕初期可能会类似感冒的症状,若胡乱买成药吃,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的效果,说不定还会生出畸形儿呢!所以平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任意服用成药,最安全的办法是去看医生,找出病因。
自觉身体不适时,不要勉强做剧烈的运动,或在此时远游,以免造成意外流产,此外,若非必要,不要随意作X光照射,应先检查身体状况,确定有无怀孕。
这些生活上的细节,在身体健康、正常工作情况下,偶然误犯好像无关紧要,但若是孕妇,就很可能是一大致命伤害,为了避免后悔莫及,所以必须谨慎从事。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此时虽还没有特别应该准备的事,不过在怀孕约一个月时,会有孕吐的现象,应多准备一些缓和孕吐情况的食物,如酸梅、水果等。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二个月)


1.胎儿的成长

怀孕满7周之时,胚胎身长约2.5厘米,体重约4克,心、胃、肠、肝等内脏及脑部开始分化,手、足、眼、口、耳等器官已形成,可说已是越来越接近人的形体,但仍是小身大头。
绒毛膜更发达,胎盘形成、脐带出现,母体与胎儿的联系非常密切。

2.母体的变化

基础体温呈现高温状态,这种状态将会持续到14-19天为止。
身体慵懒发热,下腹部和腰部稍微凸出,乳房发胀、乳头时有阵痛、颜色变暗,排尿次数增加,心情烦躁,胃部感到恶心,并且出现孕吐情形,有些人甚至会出现头晕、鼻出血、心跳加速等症状。这些都是初期特有的现象,不必过于担心。
此时子宫如鹅卵一般,比未怀孕时大一点,但孕妇腹部表面还没有增大的变化。

3.应注意的事项

孕妇在此一时期非常容易流产,必须特别注意,应搬运重物或激烈运动,而家务与外出次数也就尽可能减少。不可过度劳累,多休息,睡眠要充足,并应控制性生 活。在感到特别疲劳时不要洗澡,而要及早卧床休息。妊娠期白带增多,可在小便以后,用浸泡了温水或硼酸水的脱脂棉,沿外生殖器由前面往后擦洗,以保持清 洁。并注意保持大便通畅。如出现出血伴下腹胀痛,腰部乏力或酸胀疼痛,应立即去医院。
这段时间是胎儿形成脑及内脏的重要时期,不可接受X光检查,也不要轻易服药,尤其应该避免感冒。
烟和酒会给胎儿带来不良的影响,两者都不宜尝试,如果家中有饲养猫、狗或小鸟等宠物,应尽量避免接触,以免感染住血原虫症。最好把这些宠物送给别人或暂时寄养在朋友家中。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求诊的妇产科医院和医生关系着未来的定期检查及入院分娩,应相当仔细选择。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三个月)


1.胎儿的成长

至此,这时期终止时,胚胎可正式称为"胎儿"了。胎儿的身长约为7.5-9厘米,体重约20克。
尾巴完全消失,眼、鼻、口、耳等器官形状清晰可辨,手、足、指头也一目了然,几乎与常人完全一样。
内脏更加发达,肾脏、外阴部已经长成,开始制造尿道及进行排泄作用,而胎儿周围会充满羊水。

2.母体的变化

这个月是孕吐最严重的时期,除恶心外,胃部情况也不佳,同时,胸部会有闷热等症状出现。
腹部仍然不算太大,但由于子宫已如拳头般大小,会直接压迫膀胱,造成尿频现象,而腰部也会感到疼痛,腿、足浮肿,此外,分泌物增加,容易便秘、下痢等。但 是,从3个孕月中期开始,妊娠反应大大缓和,食欲等增加,下降的体重也开始 回升。与此同时,大多数子宫后倾的人开始转为前倾子宫。
乳房更加胀大,乳晕与乳头颜色更暗。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和怀孕两个月时相同,此时也容易流产,生活细节上尤须留意小心。
平常如有做运动的习惯,仍可持续,但]必须是轻松且不费力,如舒展筋骨的柔软体操或散步,剧烈运动应避免尝试,也不宜搬重物和长途旅行,至于操作家务可请先生分担,不要勉强,上下楼梯要平稳,尤其应随时注意腹部不要受到压迫。
上班的职业妇女,应保持愉快的工作情绪,以免因心理负担过重、压力太大而影响胎儿的发育。此时若能取得同事和上司的谅解,继续工作应不成问题。
在这个阶段,夫妻最好不要行房,至少也需要节制,且避免压迫到腹部的体位,时间则越短越好。
此外,为预防便秘,最好养成每日定时如厕的习惯,可在清晨起床后饮用凉牛奶或凉开水。下腹不可受寒,注意时时保暖,不熬夜,保持规律的生命。分泌物若增加,易滋生病菌,应该每天沐浴,以保持身体的清洁。
如果发生下腹痛疼痛或稍许出血时,可能是流产的征兆,应立刻去医院求诊。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至少应在本时期之前接受初次的产前诊查,然后每3-4周作一次定期检查。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四个月)


1.胎儿的成长

在15周后期,胎儿的身长约为16厘米,体重约120克。
此时完全具备人的外形,由阴部的差异可辨认男女,皮肤开始长出胎毛,骨骼和肌肉日渐发达,手、足能作些微的活动,内脏大致已完成,心脏脉动活泼,可用超音波听诊器测出心音。

2.母体的变化

痛苦的孕吐已结束。孕妇的心情会比较舒畅,食欲也于此时开始增加。频尿与便秘现象渐渐恢复正常,但分泌物仍然不减。
这个阶段结束时,胎盘便已完成,流产的可能性已减少许多,可算进入安定期了。
而子宫如小孩子头部般大小,已能由外表的略看出"大肚子"的情形。基础体温下降,会持续到分娩时,都保持低温状态。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孕吐及压迫感等不舒服的症状消失,身心安定,但仍须小心。此时乃胎盘完成的重要时期,最好保持身心的平静,以免动了胎气。
为了使胎儿的发育良好,必须摄取充分的营养,蛋白质、钙、铁、维生素等营养素也要均衡,不可偏食。此时有可能出现妊娠贫血症,因此对铁质的吸收尤其重要。
身体容易出汗、分泌物增多、容易受病菌感染,每天必须淋浴,并且勤换内衣裤。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孕妇应充分吸收有关怀孕、分娩的各项知识。除了可消除怀孕期间的不安及恐惧外,也能有助于顺利分娩。目前有成套妊娠大全丛书,以供孕妇购阅。因此孕妇可就近到各地书店购买。
此外,为了使生产较为轻松,最好开始作些孕妇体操,但应以体能负荷的范围为限,千万不可过分勉强。
再过一个月,平时的衣服就会穿不下了,应趁着身体情况良好时先行准备。上街理发时,可请师傅设计一个易梳洗、易整理的发型,除让人看起来清爽外,自己心情 也愉快。而加大、宽松的内衣裤,也是必备的怀孕用品,4个孕月这一时期,是能够发现较为罕见的葡萄胎的时期。例如发现内裤上沾有黑色的碎血块,有时还有鲜 血流出(当然也有流产的可能),应去医院检查。怀有葡萄胎时,多数情况下胎儿已在子宫内死亡,组成胎盘的绒毛组织发育异常,孕妇尿中有大量促性激素,出现 浮肿及尿旦白,妊娠初期反应严重。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五个月)


1.胎儿的成长

此时期结束时,胎儿的身长约为25厘米,体重在250-300克之间。
头的大小约为身长的三分之一,鼻和口的外形会逐渐明显,而且开始长头发与指甲。全身被胎毛覆盖,皮下脂肪也开始形成,皮肤呈不透明的红色。心脏的脉动也增强,力量加大,如是女婴,则阴道发育成形。
骨骼、肌肉进一步发育,手、足运动更活泼,母体开始感觉胎动。

2.母体的变化

子宫如成人头般大小,子宫底的高度位于耻骨上方15-18厘米处。肚子已在得使人一看起来便知道是一个标准的孕妇了。而且乳房与臀围变大,皮下脂肪增厚、体重增加,全身出现浮肿现象。
若前一个月还有轻微的孕吐情形,此时会完全消失,食欲依然不减,身心到达安定时期。
此时微微可以感觉胎动,刚开始也许不太明显,但肠子会发生蠕动的声音,肚子不舒服等现象。 这一时期,孕妇常感到口干舌燥,耳鸣,但不发烧,这些都是妊娠引起的体内变化,不是病态,分娩后均可自愈。
胎动,是了解胎儿发育状态的最佳方法,孕妇应将初次胎动的日期记下,以供医师参考。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

怀孕到了第5个月,应注意腹部的保温并预防腹部松驰,最好使用束腹、腹带或腹部防护套。
乳房胀大,最好换穿较大尺码的胸罩,有些人可能已有些许的乳汁排出。
胎儿日渐加速发育,需要充分的营养,尤其是铁质不足时,极易造成母体贫血,严重时还会影响到胎儿的健康。
此时是怀孕期间最安定的时期,若要旅行或搬家宜趁此时机,但孕妇仍就应避免过度劳累。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婴儿用品与分娩时的必要用品,应该列出清单并开始准备。
牙齿须要治疗,必须立刻着手,平时并应多注意口腔卫生。此外,这一时期的孕妇应填写围产期保健手册等(母子健康手册),并接受手册中的全部检查。这些检查很重要,如有遗漏的项目或错过检查机会,均应补查,并记录好检查结果。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六个月)


1.胎儿的成长

身长30厘米,体重约600-750克。
骨骼更结实,头发更长,眉毛及睫毛开始长出。脸形也更清晰,已十足是人的模样,但仍然很瘦,全身都是皱纹。
皮脂腺开始具有分泌功能,并长出白色脂肪般的胎脂,覆盖在皮肤表面。而胃肠会吸收羊水,肾脏排泄尿液,已经完成出生的准备。万一此时流产,只要在保温箱内很好地护理,婴儿还能健康成长。
此时已可利用听诊器听出胎儿的声音。医生可在孕妇腹壁摸到胎头及胎臀,判断出胎儿在子宫腔的哪一位置。

2.母体的变化

子宫更大,子宫底的高底的高度约18-20厘米。肚子会越来越胀大、凸出,体重也日益大增,腰部变得更沉重,平时的动作也较为吃力、迟缓。
乳房的发育更为旺盛,不但外形饱满,而且用力挤压时会有带黄的稀薄乳汁"初乳"流出,分泌物仍然大量增加。
此一时期,几乎所有的孕妇都能清晰地感觉到胎动的现象。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孕妇肚子变大凸出后,身体的重心也随之改变,走路较不平稳,并且容易疲倦。尤其弯身向前时或做其他不平常的姿势,就会感觉腰痛,上下楼梯右爬上高处时,应特别留意安全。
此时,身体已能充分适应怀孕状态,身心较趋于畅快。最好多散散步或做适度的体操活动筋骨,并且要有充分的休息睡眠,短程旅行与性生活不必刻意避免,仍然按照正常的生活步调即可。
饮食上应均衡摄取各类养分,以维持母体胎儿的健康,尤其是铁、钙和蛋白质的需要量应该增加,但盐分必须特别节制。
这段时期容易便秘,应该常吃富含纤维素的蔬果,牛奶是极有利排便的一种饮料,应多饮用。但秘严重时,最好请教医师如何改善。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为了产后授乳的顺利,此时应该注意乳头的护理问题。尤其是有平乳头与凹陷乳头的孕妇,必须先行矫正。做一次贫血检查,如患侵略,应予以治疗。血型为Rh阴性的孕妇,其丈夫为阳性时,应检查孕妇血液内有无抗体效价。
夫妇应共同阅读、讨论有关育婴方面的知识,在心理上准备迎接婴儿的诞生。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七个月)


1.胎儿的成长

身长约为36-40厘米,体重约1000-1200克。上下眼睑已形成,鼻孔开通、容貌可辨,但皮下脂肪尚未充足,皮肤呈暗红色且皱纹多。脸部会形同老人一般。
脑部开始发达,并可自行控制身体的动作。男胎的睾丸还未降至阴襄内;女胎的大阴唇也尚未发育成熟。
胎儿对体外生活的适应能力,还没完全具备,若在此时出生,如暴雨不良会因早产而发育不良或死亡。

2.母体的变化

子宫底高约23-26厘米,上腹部也已明显凸出、胀大。腹部向前突出成线性弓形,并用常会有腰酸背痛的感觉。
子宫的肌肉对各种刺激开始敏感,胎动亦渐趋频繁,偶尔会有收缩现象,乳房更加发达。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大腹便便,身体会重心不稳,眼睛无法看到脚部,特别在上下楼梯时必须十分小心。
这段时间母体若受到外界过度的刺激会有早产的危险,应该避免激烈的运动,不宜在压迫腹部的姿势。
长时间站立、压迫下半身,很容易造成静脉曲张或足部浮肿,时常把脚抬高休息,比较能避免这些毛病,若出现静脉曲张,应穿着弹性袜来减轻症状。
饮食依然要注意摄取均衡的营养,尤其是钙质、铁质含理丰富的食物更应多吃。水分与盐分摄取过量,很可能会引起妊娠毒血症,必须严加节制。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在此时期出生的胎儿几乎是发育不良的早产儿,为防万一,住院用品应及是准备齐全。
此外,婴儿床等大型用品,婴儿房或婴儿就被寝的地方都应准备妥当。
孕妇分娩后的几星期内,往往需要调养身体,可能没有时间去整理头发,所以可趁这段身体状态不错的时候,前往发廓换一款比较清爽的发型。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八个月)


1.胎儿的成长

身长约为41-44厘米,体重约1600-1800克。
胎儿身体发育已算完成,肌肉发达,皮肤红润,但脸部仍然满布皱纹,神经系统开始发达,对体外强烈的声音会有所反应。胎儿的动作会更活泼、力量更大,甚至有时会用力踢母亲的腹部。
此时胎儿的头部应朝下,才臬是正常的胎位。
大致上,胎儿已具备生活于子宫外的能力,但孕妇仍须特别小心。

2.母体的变化

下腹部更加凸出,子宫底高27-29厘米。
内脏全部往上推挤,心、肺受到压迫,有时会感到呼吸困难,胃部也会受到挤压,因而易食欲不振。
腰部及其他各部位会感到酸痛,下肢浮肿、静脉曲张浮出,此外,还会出现其他各种症状等,此时可谓第二度孕吐出现的痛苦时期。
腹部皮肤紧绷,皮下组织出现断裂现象,紫红色的妊娠纹处处可见。下腹部、乳头四周及外阴部等处的皮肤因黑色素沉淀而呈现于黑状,妊娠性褐斑也会非常明显。这些是孕期皮肤的生理改变,并非异常。
心理方面则会再度陷于神经过敏的状态,往往难以成眠。

3.生活应注意的事项

此一时期很容易染患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如果在早晨醒来时,浮肿未褪,或一周内体重增加500克以上时,就应该尽快到医院作诊查。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虽然可怕,但只要及早发现及时治疗,应无大碍,因此从这个月起,定期产前检查最好改为两周一次,绝对不要忽略了。
平时应多休息,不可过度劳累,并且节制水分与盐分的摄取量。此外,严防感染流行性感冒 。

4.应该了解与准备的事

开始准备分娩,练习分娩时的呼吸法、按摩、压迫法及使力方法等分娩的辅助动作。8个孕月出生的新生儿,可在保温箱内喂养,由医院特殊护理。这类早产儿的死亡率达1/3。而且,为数不少的早产儿其身体发育,就是到了入学年龄也达不到正常儿童的标准。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九个月)


1.胎儿的成长

此时期结束时,胎儿身长约为47-48厘米,体重约2400-2700克。
可见完整的皮下脂肪,身体圆滚滚相当可爱。脸、胸、腹、手、足的胎毛逐渐稀疏,皮肤呈光泽的粉红色、皱纹消失,此时会出现婴儿般的脸部,而指甲也长至指尖处。
男婴的睾丸下降至阴囊中,女婴的大阴唇开始发达,内脏功能完全具备,肺部机能调整完成,可适应子宫外的生活。胎儿动作激烈,胎动有时会吓母亲一跳。9个孕月出生的婴儿,个头长得很小,但体内功能已相当完善。只要小心护理,仍能够很快地健康成长。

2.母体的变化

肚子越来越大,子宫底高约30-32厘米,升至俞突与脐部的正中部位。
子宫胀大,导致胃、肺与心脏倍受压迫,所以会感觉心口闷热、不想进食,心跳、气喘加剧,并且呼吸困难。
有时腹部会发硬、紧张,此时应采取平躺的休息方法。分泌物依然增加,排尿次数也增多,而且尿后仍会有尿意。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母体的体力大减,容易显得疲倦。为了储备体力准备分娩,因此应该有充分的睡眠与休养。做完家务之后的休息时间也应加长,但不可忘了适度的运动。最好穿后跟低而平衡的鞋以保持平衡。
此时不可任意刺激子宫,且因早产的可能性,最好能抑制性生活。
进食不要一次吃太多,以少量多餐为佳,并摄取易消化且营养成分高的食物。

4.应该准备与了解的事

想回娘家待产的孕妇,最好此刻就动身,最迟也不宜在超过三十六周后,且昼选搭震动性不大的交通工具,最好是时间短且能直达的车。 在此之前,最好能先回娘家一趟找预定分娩的医院做一次检查。若无法成行,也应请家人协助找寻并事先预约。而回到娘家待产时,就立刻前往预定分娩的医院检 查,当然,也不要忘了携带以往的检查纪录。 准备住院之前,应仔细检查分娩用品,避免遗漏任何物品。


怀胎的历程及注意事项(怀孕十个月)


1.胎儿的成长

胎儿身长约50-51厘米,体重约2900-3400克。
皮下脂肪继续增厚、体型圆润、皮肤没有皱纹、且呈现光泽的淡红色。
骨骼结实、头盖骨变硬,指甲越过指尖继续向外长,头发约长出2、3厘米。内脏、肌肉、神经等非常发达,已完全具备生活在母体之外的条件。
胎儿的身体约头的四倍长,头部在正常状况下是嵌于母体骨盆之内,活动力比较受限。

2.母体的变化

子宫底高约33-35厘米。胎儿位置向下降,腹部凸出部分有稍减的感觉,同时胃及心脏的压迫感减轻,食欲也日渐恢复正常。但是胎儿下降后,膀胱及大肠的压迫感却增强,频尿、便秘的情形更加严重。此外,下肢也有难以行动的感觉。
身体的分娩准备已经成熟,子宫和阴道趋于软化,容易伸缩,分泌物增加,以方便胎儿通过产道。而且子宫收缩频繁,开始出现分娩的征候。

3.生活上应注意的事项

因随时都有可能破水、阵痛而分娩,应该避免独自外出、出远门或长时间在外。
没有特殊的事最好留在家中,准备分娩。适当的运动仍不可缺少,但不可过度,以免消耗太多精力而妨碍分娩,营养、睡眠和休养也必须充足。
保持身体清洁,内衣裤应时常更换。若发生破水或出血等分娩征光,就不能再行入浴,所以在此之前最好每天勤于淋浴。